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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医保待遇

发布时间:2016-07-26|

  费用支付范围:

  使用“乙类目录“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,参保居民须自负20%以后,再按享受的报销比例报销。

  属于居民医保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按照30%的比例予以支付。

  居民医保费用支付标准:

 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,所发生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,实行医院分级为标准,按分类、分级起付线和固定比例支付。

  (一)分级起付线。一级医院100元,二级医院300元(我院属二级医院),三级医院600元。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跨级住院的,起付线累计计算,起付总额不超过600元。

  (二)分级费用支付比例。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,实行分级费用支付比例:一级医院80%,二级医院65%,三级医院55%。

  (三)封顶线。在一个结算年度内,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。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,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我为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。住院治疗过程跨结算年度的,以出院的时间确实定结算年度。

  (四) 因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用,由住院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