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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干部疗养院投诉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7-09-20|
     1、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(以下统称投诉人)对医院提供的医疗、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,以来信、来电、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,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称投诉。

2、院办为医院投诉管理部门,负责受理、调查、核实、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,医务科和护理部负责做好协助工作。医院总值班人员负责双休日、节假日、夜间及午休期间投诉接待处理;医务科负责医疗质量投诉处理;护理部负责护理质量投诉处理;财务科负责物价投诉处理;后勤、医保及其他投诉均由相应职能部门分类管理与处理。各部门、科室应当积极配合信访办开展投诉事项的调查、核实及处理工作。

3、医院投诉接待实行“首诉负责制”。投诉人向有关部门、科室投诉的,接受投诉部门、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,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,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;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,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信访办投诉。

4、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,核实相关信息,并及时做好登记。

5、对匿名投诉要进行登记并认真核查,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。

6、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,稳定投诉人情绪,避免矛盾激化。

7、接到投诉后,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、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、核实情况,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,在查清事实、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,并反馈投诉人,当事部门、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。

8、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、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,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,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。对于涉及收费、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,应当及时查明情况,立即纠正。

9、投诉问题属医疗差错的按医疗差错管理制度对当事人予以相应处罚;属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按相应的制度执行;属当事人行为对患者或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,但未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,由当事人向患者赔礼道歉。

10、投诉管理部门对一般问题应在患者投诉二周内将调查结果、处理情况反馈于患者,若因情况较复杂,需调查、核实的投诉事项,须及时向患者告知相关事项;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,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等法规,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、调解、诉讼等途径解决,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。

11、不属于投诉范围的,接待人员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,做好解释疏导工作。

12、医院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,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,发现医院管理、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,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,并加强督促落实。

13、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后,医务科应按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》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。

14、投诉情况纳入各科室工作质量考核体系。